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高×,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张×,住山西省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均由二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高×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高×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高×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明确被告高×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亚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