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娜,女,汉族,山**省乐陵市人,现住拉萨市。
被告拉萨市公安局,住所地**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廓**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涛,该局局长
被告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住所地**藏自治区拉萨市**京**路**号8号。
法定代表人梁光文,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娜与被告拉萨市公安局、拉萨市城关公安分局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闫娜在法定期限内未预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闫娜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