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良,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幸福路学府雅居1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关巨宝,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绥芬河市晟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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