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广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军,德惠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李恩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申请人:高洪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申请人:高姗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申请人:罗文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郑广贤与被申请人李恩平、高洪德、高姗姗、罗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恩平、高洪德、高姗姗、罗文荣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恩平、高洪德、高姗姗、罗文荣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00元,由郑广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