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方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王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姜方军与王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王浩本人也暂时无法联系到,因此申请人申请撤回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823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