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世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佳芦镇香炉寺社区。
被执行人:孙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佳芦镇凌云路社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世军与被执行人孙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8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案件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金融资金。3、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地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4、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佳县佳芦镇凌云路社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5、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査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孙富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高世军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