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某1,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崔某2,男,汉族,靖煤公司红会一矿退休职工,现住甘肃省靖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崔某1与被告张某、崔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崔某1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崔某2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崔某1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崔某1撤回对崔某2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