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邱绍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松波,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阚庆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牛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枫林路27号B座二楼201-202、三楼30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32064479。 单位负责人:杨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傲男,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邱绍华与被告阚庆玲、牛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绍华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阚庆玲、牛群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绍华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邱绍华撤回对被告阚庆玲、牛群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 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帅帅 书 记 员 姚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