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衢州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城江山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N8WKL1W。
负责人:毛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静,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彰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杜慧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池州市贵池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衢州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被告胡彰志、杜慧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衢州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衢州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衢州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