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鼎汽运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黄沙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65DWM41。
法定代表人:谢志远,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29号(福星.都市时尚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7B27X。
法定代表人:杨一平,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