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住所地汕尾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Y。
负责人:江光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茗,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伟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1××××××××××××*。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下称汕尾工商行)与被告陈伟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峰经本院传票传唤,其表示因身体无法乘坐汽车,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为622××××××××××511)透支本金98406元、利息5050.35元、违约金2032.15元,暂共计105488.5元(截止2020年5月14日,2020年5月15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领用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提交签名确认的《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及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原告同意其申请,向被告发放卡号为622××××××××××511的工商银行信用卡。2019年7月15日,被告提交《牡丹信用卡业务申请书》申请为上述信用卡调整临时额度为100000元,原告同意其申请。被告使用该卡后多次透支,现已逾期多期未还款。截止2020年5月14日,欠款暂合计105488.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被告未按章程、合约规定归还透支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全部透支款及利息、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之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9年3月4日,答辩人曾办理公务员贷申请临时额度向原告申请过信用卡,提交了申请材料。原告同意申请,并向答辩人发放了工商银行信用卡。当时答辩人身体尚未出现状况,具有公务员职业,能够正常工作和生活。答辩人妻子早在2017年就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经过手术治疗,花费巨额医疗费,虽然保住了生命,但是身体状态非常差,还要服药维持,为给她治病并支付各项开支,答辩人透支了该信用卡的款项,分五年共60期归还。答辩人原本考虑按照正常情况,能够慢慢分期归还。不料,答辩人先归还了其中几期之后,2019年11月19日,答辩人也被诊断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肺动脉高压(重度)及动脉导管未闭疾病,到广东省人民医院心力衰竭及肺血管科住院治疗,因治疗费用高昂,医保之外的个人费用无力承担,现已出院自行服药。现每月日常医药费用达6000多元,而答辩人月工资只有4000余元,难以维持,导致无法按照原来的计划归还透支借款。答辩人未能按照约定归还信用卡透支欠款,但并不是主观上故意拖欠不还,而是本人也突发严重疾病,并因此丧失了正常工作能力。这几年来,在妻子患有重病的情况下,答辩人以一人之力非常艰难地让孩子读完高中和大学,刚毕业,目前还没有找到工作,没有收入。家中还有一个七十岁的母亲需要赡养,老母亲的身体也很不好。整个家庭已经被经济压力压得摇摇欲坠,到了接近崩溃的边缘。答辩人所在单位领导了解到答辩人的实际情况,非常同情,积极帮助答辩人向政府申请临时救助补助。但是还在申报当中。即使申报成功,在感谢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救助同时,也深感还是杯水车薪。现在答辩人在目前的窘境之下,确实没有能力归还原告的借款,在这里恳请原告和法院考虑答辩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答辩人不是故意透支不还,而是在透支之后本人身体突发疾病,导致花费巨额医疗费并丧失工作能力,家庭经济崩溃,而打破了原来的按期还款计划,并本着人性关怀,扶助不幸家庭的角度,给予关心和帮助,对答辩人的借款予以减免,在此答辩人代表本人和全家深表最衷心地感谢!
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证明被告申领信用卡,承诺遵守各项费率约定,承担还款责任的事实;2欠款信息确认表、银行交易流水(卡号为622××××××××××511),证明该卡被告违约及拖欠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的事实;3.工商银行终端交易平台截图、调额记录,证明案涉信用卡发卡、启用、额度、逾期等信息。
被告没有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质证。
被告质证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疾病诊断证明书、2.广东省人民医院心力衰竭及肺血管科出院小结、3.广东省人民医院心导管检查资料分析。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原告在起诉前没有收到被告疾病的资料,原告认为被告有疾病不是拖欠还款的理由。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是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双方形成的合约,真实性被告也予以承认,予以采信;证据2.被告在答辩状中承认透支款项,该证据予以采信;证据3.被告没有否认欠款的事实,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1.2.3.是被告身体出现疾病的相关诊断证明,可以认定被告身体的情况,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后同意其申请,向被告发放卡号为622××××××××××511的工商银行信用卡。2019年7月15日,被告提交《牡丹信用卡业务申请书》申请为上述信用卡调整临时额度为100000元,原告同意其申请。被告使用该卡后多次透支,截至2020年5月14日,被告透支本金98406元、产生利息5050.35元、违约金2032.1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9年3月4日向原告申请牡丹贷记卡,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511的牡丹贷记卡,被告使用该牡丹贷记卡进行透支,截止至2020年5月14日结欠牡丹贷记卡透支本金98406元、利息5050.35元、违约金2032.15元的事实,有《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银行交易流水及原告的陈述为据,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在答辩状中也予以承认,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已依约将牡丹贷记卡发放给被告使用,而被告使用牡丹贷记卡款项后不依照约定按期返还款项,且多次透支逾期,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透支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透支利息计收复利,理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虽抗辩其本人和妻子因身患疾病,导致经济困难,无法还款。但该抗辩理由不能作为免除还款的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因身体原因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伟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的牡丹贷记卡透支本金98406元、利息5050.35元、违约金2032.15元;
二、被告陈伟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分行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止以103456.3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4.89元,由被告陈伟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