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
被告:徐光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泽,辽宁辽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桂英与被告徐光伟侵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本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桂英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