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建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申请人:严亮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申请人:邱国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建英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严亮兵驾驶的湘Kxxx重型自卸货车、被申请人邱国才驾驶的湘Kxxx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保全金额为15万元。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1)湘1382财保13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7月15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严亮兵驾驶的湘Kxxx重型自卸货车、被申请人邱国才驾驶的湘Kxxx小型普通客车至本院指定地点。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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