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湛江市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号南国豪苑9幢1楼。
法定代表人:姚上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燕,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清泉,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梁华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8号1701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华盛。
被告:湛江市澳莱西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北6号华和国际酒店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梁华盛,总经理。
被告:蓬江区澳莱咖啡厅,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8号1701、1801。
经营者:梁华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开平市长沙澳莱酷品牛扒店,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开平大道1号1幢东汇城综合购物中心第4层4025、4026、4046、4027、4028、4029号铺位。
经营者:梁华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蓬江区澳莱酷牛西餐厅,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江门万达广场15幢酒楼5FA。
经营者:梁华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告:开平市三埠澳莱咖啡店,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光明东路银禧花园2号A、B座首层119、120、121、203号。
经营者:梁华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湛江市鹏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华盛、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澳莱西餐有限公司、蓬江区澳莱咖啡厅、开平市长沙澳莱酷品牛扒店、蓬江区澳莱酷牛西餐厅、开平市三埠澳莱咖啡店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燕、吴清泉、被告梁华盛及其作为其他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梁华盛、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湛江市澳莱西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租金1341564.31元、代收代缴税费133521.79元及逾期违约金(从2020年2月1日起计至2020年11月30日止以欠款总额1475086.1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24%计算违约金为295017.22元;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总额1475086.10元为基数,按年利息24%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止合计1770103.32元;2.被告梁华盛、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湛江市澳莱西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296055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以欠款总额296055元为基数按年利息24%计算违约金为41447.70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总额296055元为基数,按年利息24%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止合计337502.70元3.被告梁华盛、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湛江市澳莱西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空调维护费606364.50元、水电费511886.68元、垃圾费40611.10元、杀虫费12059.23元以及其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从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以欠款总额1170921.51元为基数按年利息24%计算违约金为187347.44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总额1170921.51元为基数,按年利息24%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止合计1358268.95元;4.被告梁华盛、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湛江市澳莱西餐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借款6980000元及其利息(附表),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止合计10360685元;5.被告蓬江澳莱咖啡厅、开平澳莱牛扒店、蓬江澳莱西餐厅、开平澳莱咖啡店应在被告梁华盛、湛江市澳莱西餐有限公司和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欠款项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七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的借款金额为700万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止为5725436.67元),合计12725436.67元。事实与理由:为了经营西餐厅,被告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湛江市鹏达实业有限公司(原为湛江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签订《南国豪苑商业物业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江门澳莱餐饮公司租赁鹏达实业公司位于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号南国豪苑华和酒店三楼进行经营,出租建筑面积为2193平方米,租金每月每平方米3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为65790元,租金的递增:承租前二年,租金无递增;自第三年起,按每年递增5%直到租期结束。租赁期共120个月。自签订合同之日计算,由2015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止。经结算,至2020年1月31日止,江门澳莱餐饮公司尚欠鹏达实业公司租金合计1341564.31元和代收代缴税费133521.79元。根据《南国豪苑商业物业租赁合同》第九条第19款规定,被告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天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三计付给原告。
2015年10月30日,被告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南国豪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南国豪苑商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商业)。合同约定,被告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支付物业服务费。合同第5条约定,被告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每月每平方米5元(按建造面积2193平方米),合计10965元/月。经结算,自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被告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物业管理费296055元。根据《南国豪苑商业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商业)第六条约定,被告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的违约金给原告。
2015年10月30日,被告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湛江市华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用电用水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为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合同第3条约定,水费(包括排污费)、电费(另行收取用电表损的3%)单价按照商业定价标准执行及政府部门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冷气费用以及使用空调的保养、维护管理费用按照15元、平方米计算,每月费用在下个月5号前支付。经结算,至2020年3月31日止,江门澳莱餐饮公司尚欠华和酒店公司的空调维护费606364.50元、水电费511886.68元、垃圾费40611.10元、杀虫费12059.23元,以上款项合计1170921.51元。
2015年10月30日,被告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湛江市鹏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融资协议书》,合同约定,被告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的借款200万元,融资期限为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止,资金使用利息按月息1%,自使用期限起始日所在月起算,每月10号支付甲方当月利息。原告依约向被告梁华盛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之后,该被告只付部分利息,仍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98万元及其利息。
2016年2月25日,被告湛江市澳莱西餐有限公司与原告湛江市鹏达房地产公司签订《融资协议书》,被告湛江澳莱西餐有限公司向鹏达房地产公司借款150万元,融资期限为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8月25日。资金使用利息为月息2%计算,每月10日支付当月利息。原告依约向被告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0万元,之后,该被告只付部分利息,仍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
2017年11月15日,梁华盛与姚上池代表广东华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梁华盛向广东华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2017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29日)。利息为月息2%,即每期支付5万元利息。合同约定,逾期还款应按逾期还款额的日万分之一点七计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给原告。
2017年12月18日,梁华盛与广东华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江门澳莱餐饮公司、蓬江澳莱咖啡厅、蓬江澳莱西餐厅、开平澳莱牛扒店、开平澳莱咖啡店、湛江澳莱西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合同约定,梁华盛向广东华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息按2%计算。被告江门澳莱餐饮公司、蓬江澳莱咖啡厅、蓬江澳莱西餐厅、开平澳莱牛扒店、开平澳莱咖啡店、湛江澳莱西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辩称
2020年6月16日,原告湛江市鹏达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华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南国豪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和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华盛、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澳莱西餐有限公司以及担保人蓬江区澳莱咖啡厅、开平市长沙澳莱酷品牛扒店、蓬江区澳莱酷牛西餐厅、开平市三埠澳莱咖啡店签订了《债权转让及债务担保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第六条约定,被告梁华盛、江门澳莱餐饮公司、湛江澳莱西餐公司均承认尚欠协议书中第一至四条中债务金额,并同意按上述债务金额直接向原告鹏达实业公司偿还,被告蓬江澳莱咖啡厅、开平澳莱牛扒店、蓬江澳莱西餐厅、开平澳莱咖啡店同意为上述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华和实业公司、南国豪苑物业公司、华和酒店公司不得再向被告梁华盛、江门澳莱餐饮公司、湛江澳莱西餐公司主张上述债权。该协议书第七条约定,被告梁华盛、江门澳莱餐饮公司、湛江澳莱西餐公司共同同意于2020年8月6日前支付全部欠款以及其逾期违约金。如逾期,梁华盛、江门澳莱餐饮公司、湛江澳莱西餐公司、蓬江澳莱咖啡厅、开平澳莱牛扒店、蓬江澳莱西餐厅、开平澳莱咖啡店共同同意承担鹏达实业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费用。第八条约定,如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一拖再拖,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上述欠款。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七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无异议;对原告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无异议;对利息计算,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七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七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中除利息计算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再查明,2016年1月1日,2016年1月18日,原告委托吴栋柱汇款100万元、98万元给梁华盛。2016年2月27日,原告委托吴栋柱汇款150万元给梁华盛。2017年11月15日,广东华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吴栋柱汇款250万元给梁华盛。2017年12月18日,广东华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吴栋柱汇款100万元给梁华盛。以上实际出借本金为698万元。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涉案借款的利息合计1257230元。《债权转让及债务担保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借款经过结算,确认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梁华盛、江门澳莱餐饮公司、湛江澳莱西餐公司尚欠鹏达实业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人民币和利息(利息和违约金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017年11月15日《借款合同》约定月息2%,逾期还款应按逾期还款额的日万分之一点七计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此外,2020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20)粤0891财保37号民事裁定,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梁华盛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丰乐路支行63×××85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为650万元;2.冻结被申请人梁华盛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邦支行62×××95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为65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第1-3项、第4项除利息计算部分、第5项,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争议第4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计算问题。经查,2015年10月30日《融资协议书》约定月息1%,2016年2月25日《融资协议书》约定月息2%,2017年11月15日《借款合同》约定月息2%,逾期还款应按逾期还款额的日万分之一点七计付逾期还款的利息;2017年12月18日《借款协议书》约定月息2%。因涉案借贷关系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仍应适用之前的法律规定。本案受理时间为2021年1月7日,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以下同)。《债权转让及债务担保协议书》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梁华盛、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澳莱西餐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三被告显属违约,由于涉案借款实际出借本金为698万元,故对原告关于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69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涉案借款分别约定借期月利率1%、2%,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没有超出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的利率上限,可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计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对于约定月利率1%的借款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按照该约定计算;对于约定月利率2%的借款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按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原告已收取的涉案借款的利息1257230元应从中抵减。
《债权转让及债务担保协议书》约定担保人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澳莱西餐有限公司、蓬江区澳莱咖啡厅、开平市长沙澳莱酷品牛扒店、蓬江区澳莱酷牛西餐厅、开平市三埠澳莱咖啡店同意为涉案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限为2020年8月6日前,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仍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请求担保人承担涉案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华盛、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澳莱西餐有限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华盛、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澳莱西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湛江市鹏达实业有限公司租金1341564.31元、代收代缴税费133521.79元及逾期违约金(从2020年2月1日起计至2020年11月30日止以欠款总额1475086.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为295017.22元;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总额1475086.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暂至2020年11月30日止合计1770103.32元);
二、被告梁华盛、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澳莱西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湛江市鹏达实业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296055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以欠款总额2960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为41447.70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总额2960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止合计337502.70元);
三、被告梁华盛、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澳莱西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湛江市鹏达实业有限公司空调维护费606364.50元、水电费511886.68元、垃圾费40611.10元、杀虫费12059.23元以及其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从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以欠款总额1170921.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为187347.44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总额1170921.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止合计1358268.95元);
四、被告梁华盛、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澳莱西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湛江市鹏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8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9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从2016年2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11月30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计付;已支付的利息1257230元应从中抵减);
五、被告蓬江区澳莱咖啡厅、开平市长沙澳莱酷品牛扒店、蓬江区澳莱酷牛西餐厅、开平市三埠澳莱咖啡店对被告梁华盛、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澳莱西餐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蓬江区澳莱咖啡厅、开平市长沙澳莱酷品牛扒店、蓬江区澳莱酷牛西餐厅、开平市三埠澳莱咖啡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华盛、江门市澳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澳莱西餐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湛江市鹏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47.87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3947.87元,由原告负担3947.87元,由七被告负担1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