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伟,黑龙江发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关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某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关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某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某镇人民政府垫付农民工工资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实事与理由:2014年6月18日,王某(关某雇佣人员)与杨某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协议书,建设工程系梅里斯某镇胜利绿水山庄礼仪餐饮中心(某镇胜利砖厂丽景生态园)。被告关某系工程开发商,王某系关某雇佣人员,杨某系五项承包合同的包工头。杨某找来农民工施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关某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后期王某做丽景生态园五项工程结算表,金额合计1571646.00元,关某拖欠农民工工资660000.00元,农民工因开发商关某拖欠工资多次上访。原告依据齐齐哈尔市政府和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政府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会议指示,就建设方关某拖欠杨某等人人工费问题达成协议: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某镇人民政府向杨某垫付关某应给付人工费100000.00元,通过农村信用社转账80000.00元(信用社卡号62×××94),给付现金20000.00元,共计100000.00元。2016年2月6日杨某出具收据一张。由杨某负责将收到人工费全部发放到该工程施工的农民工手中。杨某提供农民工领取收据签名。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十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原告垫付工资的行为,系基于政府文件的给付,他因给付而产生的一种不当得利,因而属于基于法律规定给付型不当得利。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关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居住地址是建华区,本案的管辖权为建华区法院,梅里斯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代被告垫付农民工劳务费后获得不当得利债权,不当得利纠纷管辖地的确定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相同。《中华人民某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关某的住所地为齐齐哈尔市××区,本案的管辖权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某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关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