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告:靳某,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15日开始,被告陆续向原告借钱,至2019年11月21日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14480元,原告以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拒不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靳某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李某又不同意转换普通程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李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