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16号美天公园王府商铺1单元2层15号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835614。
法定代表人:张贤芳,总经理。
被告:沈玉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玉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蒋 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伍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