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成金,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