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检华,男,1967年9月30日,汉族,居民,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土桥农场茅坪*组。
被告:尧小兵,女,1965年5月12日,苗族,居民,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土桥农场。
被告:邓国华,男,1964年6月4日,汉族,居民,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土桥农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若谷,邵阳市北塔区,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邓检华与被告尧小兵、邓国华的共有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邓检华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检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计254元,由原告邓检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