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卫平,男,197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立真,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七家,男,1974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桂东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飞虹中路18号。
负责人:邓媛。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卫平与被告李七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卫平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李卫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卫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2元,减半收取2186元,由原告李卫平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方伯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邱三军
书 记 员 张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