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腾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告:雷现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告:陈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腾爽与被告雷现考、陈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腾爽、被告雷现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腾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40696元;2、依法判令被告雷现考、陈丽丽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雷现考、陈丽丽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27日,被告雷现考、陈丽丽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被告雷现考、陈丽丽为共同借款人。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二被告自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共计还款26453元。经原告催要,剩余借款至今没有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雷现考辩称,目前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可分期。

被告陈丽丽未作答辩。

原告张腾爽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收条各一份。被告雷现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陈丽丽未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二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7日,被告雷现考、陈丽丽向原告张腾爽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6日,月息2%(共计12000元);如借款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按月息5%计算利息直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止;借款人自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每月26日还款5167元,共计偿还本息62000元。二被告借款后,共计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6453元,剩余本息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陈丽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雷现考、陈丽丽偿还原告本息共计26453元,因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说明该26453元中本金、利息的具体数额,结合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数额,本院酌情认定该26453元中包括利息5000元、本金21453元。现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剩余本金28547元、利息7000元,共计35547元,二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雷现考、陈丽丽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但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2%计算,数额过高,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雷现考、陈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腾爽借款本金28547元、利息7000元,共计35547元,并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张腾爽支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腾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元,减半收取计409元,由被告雷现考、陈丽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