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浩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胡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王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781民初3222号判决书,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浩财与被执行人胡建平、王淑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4月19日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0781执13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