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福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杨连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丁福志与被告杨连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17日,原告丁福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福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福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福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苗晓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