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堆城洛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大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景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辉,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晶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刘集乡冯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卫林,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胜,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金堆城洛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晶晶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金堆城洛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堆城洛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堆城洛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7.86元,由原告金堆城洛阳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