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陆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彭某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彭某模罚金一案,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52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彭某模应缴纳罚金人民币60万元。因彭某模在限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本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20年7月6日以(2020)粤1523执251号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彭某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某模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缴纳罚金人民币60万元,同时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彭某模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金融账户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人民币53894.15元,本院通过案款转移分配,分配人民币5000元至(2020)粤1523执367号案(同属彭某模罚金案件),于2020年11月11日将该款转付给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剩余人民币48894.15元通过(2020)粤1523执251号案转付至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此外,本院还向被执行人彭某模所在陆河县河田镇城南居委九花塘村委会调查其名下所分配的土地征收款,约合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冻结,因该款项尚未分配到被执行人彭某模名下,待分配至被执行人彭某模个人名下时,再进行扣划。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某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目前被执行人彭某模在监狱服刑,尚无履行罚金的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罚金刑是国家对犯罪人的严厉制裁手段,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彭某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某模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彭某模目前在监狱服刑。除此之外,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彭某模纳入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52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彭某模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彭某模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有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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