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住所地:山西省夏县新建北路3号。
负责人:王红朝,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运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夏县。
被执行人:樊爱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杨运生之妻。
被执行人:樊少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夏县。
被执行人:崔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运生、樊爱珍、樊少奎、崔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8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运生、樊爱珍、樊少奎、崔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案款34917.06元及本案执行费42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房产、工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8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