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稿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贵阳(经开区)传化智能公路港物流园区内的信息交易区/信息交易用房/A2053-1-1-A205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AJY0534F。

法定代表人:李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旻雯,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贵港市长鸿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三合城东变电站西侧3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706312380。

法定代表人:杨铭源。

审理经过

原告贵阳稿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长鸿装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并于2021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贵阳稿链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贵阳稿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贵阳稿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贵阳稿链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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