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令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聂显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许令兵与聂显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874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许令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聂显亮支付赔偿款共235698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21年08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聂显亮送达了(2021)皖0406执121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聂显亮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许令兵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许令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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