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尼玛吉,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玛多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江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张江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玛沁县。
原审被告:霍巴派,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玛多县。
原审第三人:赛措,女,****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玛多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尼玛吉因与被申请人张江霞、张江军及原审被告霍巴派、原审第三人赛措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26民终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尼玛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兴岭
审 判 员 吴 蓓
审 判 员 陈晓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智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