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市运河区沧州市北京路民生财富广场13.14层。
负责人:归洪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振州,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宇,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珊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赶年,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青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渤海新区海港扬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金龙渤海新城三期B幢401号。
法定代表人:曹锁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葛珊珊、刘青松、沧州渤海新区海港扬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2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时,河北大生泰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系由被上诉人葛珊珊单方委托所作,在定损过程中,并无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共同参与。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举证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关于涉案车辆损失的书面鉴定申请书,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不当。重审时,请法院委托对涉案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依法妥善裁判,并加大调解力度。鉴于本案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2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80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超楠
审 判 员 赵孟臣
审 判 员 胡振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庞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