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营口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党群公共科科长,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孙玉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营口市站前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祺林与被告孙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祺林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二、诉讼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保全担保费625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亲姨,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1分,未约定借期。被告于2019年7月26日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2019年7月27日,原告从定期存款单提前支取部分资金,加上其他现金,在营口银行窗口现金汇到被告银行卡中30万元。借款后,被告通过微信每月给原告转款3000元利息,连续给了2个月(8月、9月),之后就不给了。原告要求还本金,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共还5万元本金。还到12月份,被告不还了,被告说起诉吧。之后就听说家里房子、车都卖了。尚欠25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拖着不付,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5万元。
被告辩称
孙玉萍辩称:原告是我外甥,我借原告的钱属实,对原告陈述无异议。我经营厂子,我把钱借给动迁办的陈洁,我挣利息,但是借款一直没给我,我也在西市法院起诉陈洁。我可以用工资偿还欠款。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是原告亲姨,2019年7月,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1分,未约定借期。被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原告出具30万元借条一张。2019年7月27日,原告在营口银行窗口现金汇到被告银行卡中30万元。借款后,被告通过微信每月给原告转款3000元利息,连续给付两个月(8月、9月),后被告停止给付利息。原告要求偿还本金,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共还5万元本金。2019年12月以后,被告未再还款。尚欠25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存在30万元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经原告催要,被告虽偿还部分借款,但尚欠25万元借款至今未还,为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尚欠借款2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206条,第2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玉萍给付原告王祺林借款25万元。
二、上列款项,被告孙玉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保全担保费625元由被告孙玉萍承担,由被告孙玉萍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