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给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鑫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李体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因诉前保全纠纷,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体龙名下银行存款1004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函(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人民币壹万零肆拾元整)。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居荫福名下银行存款1004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0.4元,由申请人河北给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又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