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刘文军,男,住所地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丽娟与被告刘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周丽娟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周丽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丽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玉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