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福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襄垣县善福乡上丰村。现羁押在永济监狱。

审理经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晋042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以王福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3000元,追缴440元,已履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于二O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福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文化学习,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出全力,吃苦耐劳,踏实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能长期保持个人内务干净整洁。该犯在服刑期间获监狱表扬2次,余599分。提供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福才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监狱表扬2次,余599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同队罪犯证言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福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福才减去余刑。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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