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松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贾松松与被告贾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松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和被告贾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贾松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逾期利息、征信损失费用等共计194559.98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诉讼中贾松松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493元和保全担保保险费584元,共计2077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乡亲关系,自2016年1月份开始,被告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原告在网络上贷款后通过微信、支付宝、QQ、信用卡等方式共计向被告转款39×××89元,被告共计偿还原告265329.02元,尚欠134559.98元未还,因上述借款导致的利息、逾期利息、征信损失费用共计60000元,以上合计194559.98元。经协商,被告一直未偿还剩余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贾赛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数额不认可。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提交1.贾松松转给贾赛款项汇总表,贾赛还款给贾松松的汇总表,该表格显示贾松松共计通过转账方式借款给贾赛39×××89元,贾赛通过转款方式还款265329.02元,尚欠本金134559.98元。2.贾松松转给贾赛账单明细3页。3.微信转账、QQ转账、支付宝转账截图共计20页。4.录音及录音文字版材料(21页)各一份。2、3、4证据能够证实贾松松共计通过转账方式借款给贾赛39×××89元。5.贾赛转款给贾松松账目明细3页,转账截图22页,能够证实贾赛通过转款方式还款265329.02元。以上证据能够证实通过转账方式贾松松转给贾赛39×××89元,贾赛通过转款方式还款265329.02元,贾赛尚欠贾松松借款本金134559.98元。6.贾赛对转款的差额134559.98元及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493元和保全担保保险费584元均认可。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乡亲关系,自2016年1月份开始,被告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QQ等方式共计向被告转款39×××89元,被告通过转款方式偿还原告265329.02元,尚欠134559.98元未还。原告因本案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1493元和保全担保保险费584元。另查明,2021年3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QQ等方式共计向被告转款39×××89元,被告共计偿还原告265329.02元,尚欠134559.98元未还,且被告对134559.98元欠款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34559.98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利率标准与法不符,应自原告主张还款之日(即2021年3月22日)起,参照2021年3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原告主张的原告因本案支付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493元和保全担保保险费584元,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是合理支出,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因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项都是通过各种网络借款,因被告没有按时偿还,导致原告征信受到损失,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此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经本院多次调解不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贾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贾松松借款134559.98元,并自2021年3月22日起,以134559.98元为基数,按2021年3月份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付清全部借款时止;

二、被告贾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贾松松保全申请费1493元和保全担保保险费584元,共计2077元;

三、驳回原告贾松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16元,由被告贾赛负担1516元,原告贾松松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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