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立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代理人谭良华,系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赛眉,系湖南顺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唐志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谭立新与被执行人唐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5日作出(2019)湘1302民初74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唐志伟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谭立新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谭立新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唐志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1月28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16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案予以冻结、扣划9998.12元,扣收执行费5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9948.12元。之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唐志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于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唐志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当面告知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经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73999.1元,已经执行到位金额为9948.12元,尚有164050.9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志伟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勤武 审判员  谭周祥 审判员  廖 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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