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段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古县岳阳镇平阳街延阳三巷。
被执行人:刘蒲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古县顺景园小区*单元*室。
被执行人:张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古县顺景园小区*单元*室。
被执行人:邵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古县旧县镇旧县村*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段海军与刘蒲斌、张芳芳、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蒲斌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蒲斌在中国银行141748714433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