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一号财政厅综合楼19、20楼。

法定代表人:唐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霞,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乔华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周乃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乔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申请人:夏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申请人:澧县华武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城头山镇玉皇寺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乔华五。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乔华五、周乃凤、乔静、夏沙、澧县华武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人民币10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07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

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乔华五、周乃凤、乔静、夏沙、澧县华武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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