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被执行人:乔文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英与被执行人乔文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新4323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乔文群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秀英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本案;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乔文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文群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新4323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李秀英给付欠款50000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共计505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文群已向申请执行人李秀英支付30525元,剩余案款20000元的偿还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具体内容为:被执行人乔文群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李秀英一次性偿还剩余案款20000元。本案案款的偿还,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4323执6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达吾列托列吾
审 判 员 马 辉
审 判 员 古丽娜 尔 藏汗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玛合帕丽科特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