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金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执行人:张丽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林金堂与张丽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928民初字第3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欠原告本息共计36500元,被告张丽北自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林金堂3000元,2020年6月30日支付3500元。二、2019年7月30日前被告补偿原告2000元,用于给原告购买手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原告林金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3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金堂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2月至3月,多次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拘传,未查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5日向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1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2021年1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65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65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