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香河珠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五一路西新华大街北侧珠光御景小区19-1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杨颖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彩,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志国,男,公司员工。 被告:张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香河县城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香河珠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香河珠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香河珠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姜瑞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 燕 书 记 员 许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