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谭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民权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32年9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21年3月23日以(2020)柳州狱减字第926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谭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谭广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广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4月至2020年8月获奖励6个表扬;获2019年度监狱劳动能手。原判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已于2020年9月27日缴纳。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谭广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罚没款收据、思想汇报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谭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谭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2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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