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无极县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5XXXXXXXXK

法定代表人贾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无极县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丁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的(2018)冀0130民初295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内容为:一、被告丁某偿还原告无极县某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合计300000元(于2018年7月28日前给付100000元;于2018年12月28日前给付100000元;2019年7月28日前给付100000元);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未到期部分视为全部到期,且被告丁某应当按照本息合计400000元向原告予以支付;被告未按期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院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786.70元,已冻结、扣划、返还申请人无极县某某某小额贷款公司,查封大众牌冀AFE155小型车辆一辆。未查到证券、金融理财、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395213.3元。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冀0130执恢51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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