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河祥,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马山县。

被执行人:陈少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永安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2005355282。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河祥与被执行人陈少海、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广西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423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少海、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陈少海、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64325.2元(其中案件标的63473.2元,案件执行费85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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