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港口支行,住安庆市宜城路1号1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629151383。

被执行人:安庆市双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一期西二栋一单元三层17-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0493731XN。

被执行人:陈善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陈根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港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双龙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陈善华、陈根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由于其他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皖0802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江 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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