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占海,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
被告:北镇市大屯镇小孤家子废品回收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大屯镇小孤家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5MAOUKKFA5L。
负责人:焦闯,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占海诉被告北镇市大屯镇小孤家子废品回收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占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占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