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太仓且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东方路2号(新港花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78218712K。
法定代表人:陈梅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勇,太仓市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建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鸿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建农村119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CUDB6N。
法定代表人:王玉,即下列第二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太仓且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鸿椿实业有限公司、王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作出(2021)苏0585民初34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鸿椿实业有限公司、王玉的银行账户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现申请人太仓且丹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鸿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钱圩支行50×××92银行账户的冻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上海鸿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钱圩支行50×××92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