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建筑工人医院退休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志同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被告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自判决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母子关系,自2016年6月起被告就经常打骂、打伤原告,尤其在2019年8月13日把原告从家打了出来,至今不让原告回家,致使原告居无定所。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2辩称,我与原告是母子关系,我同意支付赡养费,具体数额请法院酌定。首先,我小时候缺吃少穿,犯有前科,只有小学文化,没有工作,低保领到了2020年1月、2月,这些都是原告没有给我提供良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造成的;我找到工作后每月工资收入5000多元,孩子托儿费每月1200元,现在涨到2200元。其次,原告之前一直是住在违建里,起初违建面积应该是五六十平米左右,到最后拆除的时候违建面积一百平米左右。原告在违建里,不光饲养鸡鸭鹅狗等各种牲畜影响居民卫生,同时还出租营利,并跟朋友聚众吵闹,导致附近居民意见特别大。2019年8月左右陶然亭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依法对该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同时提供给原告公租房居住,原告拒绝,后相关政策变化,不住公租房的每月可以申领补贴,原告也不去申领。所以原告今天这个情形不是我造成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某1先后有两段婚姻,王某2系王某1初婚所生,王某2现已成年结婚,育有一子,尚年幼;王某1离婚后再婚育有一女李某,李某也已成年结婚。王某1再婚丈夫已去世。王某1称其每月养老金3100元左右,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王某2每月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至2019年12月,找到工作后每月工资收入5788元左右,孩子每月托儿费1400元左右。王某1现独自生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陶然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王某2系王某1之子,对王某1应履行赡养义务。王某1要求王某2给付赡养费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多年积怨不能简单地进行对错评判,应当看到其中既有否定的一面亦有需要理解的一面。父母与子女的感情是相互的,出现问题两方都有责任。原告作为母亲应体谅子女生活之不易,不能时时以法律之义务、道德之责任严苛子女。原告应调整心态,展示长辈之慈爱,合理表达赡养的请求,不能执意通过司法诉讼解决。被告应顾念养育之恩,对原告予以理解,履行对原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李某作为王某1再婚生育的子女,对王某1也有赡养的义务。考虑到王某1子女人数、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本院酌定王某2每月给付王某1赡养费6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自判决生效之月起,被告王某2于每月月底之前给付原告王某1赡养费6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某2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谢江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蔡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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