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组织机构代码XXX。
负责人:项宗荣,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丽玲,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叶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1)浙1125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叶道东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标的16000元。现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执行费缴纳14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6000元。因被执行人叶道东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叶道东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叶道东于2021年5月10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叶道东分期归还,叶道东从2021年6月份开始每月归还1000元,直至所有的标的履行完毕为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1125执24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