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174683665H。
法定代表人:姚明,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丽勇,该社资产管理部科员。
被告:刘兰香,****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兰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